| 来信内容 | |
| 留言标题 | 公基金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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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类型 | 求助 |
| 留言编号 | SJXX2026072301644 |
| 留言内容 | 本人为安定区在职职工,近期购买兰州住房一套,购房之前拨打0932-8230703专门咨询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工作人员告知购房前不能提取,需购房后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等才能办理提取事宜,在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号办理即可。2026年7月22日,本人购房事宜一切办理完毕后,在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号办理提取业务时,提示“本市存在有效公积金担保”,无法办理提取业务,遂到公积金窗口线下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告知办理提取要在公积金贷款前办理,现在我的公积金已经办理了贷款业务,所以无法提取。但是前期我电话咨询的时候工作人员只说购房后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等才能办理提取,并未告知提取要在公积金贷款前办理,至使我现在无法提取自己的公积金用于购房,资金紧张。经查询,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号上公布的《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另外,第七条规定:“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自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我均符合提取条件,现希望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为盼! |
| 留言时间 | 2026-07-23 09:39:28 |
| 办理状态 | 办理完毕 |
| 处理回复 | |
| 答复内容 | 网友: 您好!7月23日,您在定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留言,反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经核查,您于7月23日上午,在本人不符合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先后通过委托他人咨询、本人来电、现场咨询等方式,就公积金提取事宜多次咨询。安定区管理部工作人员均按政策规定进行了答复,您当时表示认同,未提出异议。收到留言后,我部再次与您联系进行解释答复,您表示理解无异议。 根据《定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一条第二节规定:“提取申请人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在本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职工,在还款期内,其住房公积金仅允许以冲还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者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不得以其他方式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不得提取公积金”等具体规定,您在定西市存在公积金担保责任,您配偶在兰州市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符合购房提取条件,无法直接提取本人公积金,仅可在解除担保责任后办理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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