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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利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 权力编码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 1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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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1621100013934347Q3620706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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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
政策科 |
1.《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二)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交易信息发布和技术市场统计工作;(三)负责技术市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服务工作。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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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责任:严格审核合同的合法性、类别、书面文本和相关附件材料。
2.审批责任: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对经审核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合同予以批准。
3.登记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事项。
4.认定责任: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有权享受国家及本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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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订立的各类合同审核不严,出现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出现违法、违纪合同的;
2.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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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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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成果备案、市级科技成果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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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1621100013934347Q36207060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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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
政策科 |
1.《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4月1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具体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2.《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3.《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甘科成规[2017]1号)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并负责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的成果登记工作,并推荐符合条件的成果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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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责任:严格按照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和条件审核材料。
2.审批责任: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并由科技厅出具登记证明。
3.登记责任:经批准后科技成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4.认定责任:对已认定无涉密要求的科技成果,省科技厅将定期公布其科技成果简介、创新点、完成单位和科研人员信息等,以实现科技成果共享,凡登记的科技成果应着眼于推广应用,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或社会经济效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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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核把关不严,登记创新点不高、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的;
2.审批把关不严,对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成果审批通过的;
3.对来登记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漠、故意刁难的;
4.认定把关不严,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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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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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科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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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11621100013934347Q3620906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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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
政策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2.《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宣传贯彻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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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2.指导全市科普工作和科技活动周工作。
3.督促检查县区人民政府科普经费预算落实情况。
4.督促检查全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情况。
5.会同市人大联合开展科普工作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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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宣传科普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力的;
2.指导全省科普工作和科技活动周工作不力的;
3.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普经费预算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力的;
4.对全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情况督促检查不力的;
5.对科普工作执法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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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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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众创空间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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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11621100013934347Q36210060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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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
高新科 |
1.《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激励、保障机制。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围绕本省重点学科、支柱特色产业和太阳城娱乐平台,培养引进人才,培育创新创业团队。
2.《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大市场、文化创意园、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利条件,构建一批综合性创业服务平台。
3.《关于扎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意见》(甘科发〔2015〕14号)四、认定管理(十二)众创空间认定。众创空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团省委共同组织认定。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市州科技局等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出具推荐函,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拟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众创空间,制作统一标牌。
4.关于印发《太阳城娱乐平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定科发〔2019〕41号)第七条 认定和授牌(一)认定。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后,经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程序,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按程序予以认定。(二)授牌。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市级众创空间"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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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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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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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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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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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11621100013934347Q3621006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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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
高新科 |
1.《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基地。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甘政发[2009]74号)(二十七)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优先建设以重点实验室为主的知识创新研发平台,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科计〔2018〕3号)(二)优化调整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技创新基地。2.布局建设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
4.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科计规〔2018〕5号)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
5.关于印发《太阳城娱乐平台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定科发〔2019〕40号)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三)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调整优化和合并撤销。(四)组织对技术创新中心的评估和检查。(五)对条件成熟优势明显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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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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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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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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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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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11621100013934347Q362100600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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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
高新科 |
1.《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活动。鼓励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面向社会提供科学技术服务。
2.《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3.《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16〕5号)第四条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省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
4.《太阳城娱乐平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定科发〔2019〕41号)第三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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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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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报书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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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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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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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621100013934347Q362020600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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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
政策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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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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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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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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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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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621100013934347Q36202060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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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
政策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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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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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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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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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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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621100013934347Q362020600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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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
政策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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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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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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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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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提供技术不真实、不完整,买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中介方不守诚信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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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621100013934347Q3620206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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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
政策科 |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并支付相应费用;中介方应当诚信服务,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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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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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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